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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一份757元的糕点男子发微博侮辱诽谤承办法官【消息】

发布时间:2020-09-16 01:39:58 阅读: 来源:电动阀厂家

南京一男子陈某因买到过期食品将某超市告上法庭,承办法官经审理后判决超市退款,并认定陈某有牟利目的,未支持其诉请的惩罚性赔偿。没想到,事后陈某竟发微博侮辱诽谤承办法官。上个月,浦口区法院依法对陈某处以10000元罚款。

以买小额过期食品方式索赔

在南京提起诉讼达百余件

陈某于2017年1月3日在某超市购买1包价值15.69元的朝中休闲食品,生产日期为2016年2月25日,保质期9个月。陈某在该超市购得食品后即以食品超过保质期为由,向该超市提出索赔。因索赔无果,原告向浦口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超市退款15.69元,并按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赔偿1000元。

同样是陈某,于2017年1月7日在某超市购买一份单价为7.57元的可喜可欣花式糕点,生产日期为2016年10月9日,保质期90天。陈某根据同样理由向浦口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超市退款并赔偿1000元。

据南京晨报记者了解,陈某已在浦口区法院提起多起同样性质的诉讼。后经法院查明,陈某在南京市范围内以上述方式购买超过保质期食品,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达百余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该规定系针对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受到损害后有权获得损失赔偿和对生产者、经营者的惩罚性赔偿,不包括个人、营利性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商品后主张赔偿的情形。

法院结合其在本市范围内多次以购买小额过期食品的方式索赔,可证明其并非普通的消费者,而是以牟利为目的,且其自身也未因食用所购买的食品而受损害。最终,这两件诉讼浦口区法院均判决超市退款,驳回陈某惩罚性赔偿诉请。

法院认定“牟利”驳回诉请

发微博骂法官“你要死了”

判决生效后,陈某用其ID号“爱你一生陈小小”在新浪微博发帖,发布含有侮辱诽谤内容的微博并@浦口法院官微等微博,微博称:“腻天的俞法官,苏果超市给了你多少好处啊?都说法院是讲理的地方,怎么在你手里法院成了黑心商家的保护伞?老子买过期的东西就(不)能维权了? 过期的食品把你家小孩吃死了,××,你要死了。”

6月6日,浦口区法院依法传唤陈某到院谈话。经询问,陈某承认发微博侮辱诽谤法官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浦口区法院领导高度重视此事,召开审判委员会会议,经研究决定,对陈某罚款10000元。陈高峰院长签发罚款决定书。陈某经教育真诚悔过,向法院出具悔过书,删除微博,向俞法官道歉,并主动缴纳了罚款。

通讯员 张海霞 张岚

交汇点南京晨报记者 林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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