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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间水坑吞噬女童,谁之过?明日

发布时间:2020-01-14 18:39:27 阅读: 来源:电动阀厂家

田间水坑吞噬女童,谁之过?

经审理,法官认定儿童母亲因疏忽大意酿错,应担责八成

因红砖厂挖红砖泥,致水田形成了一个水坑,回家的母女三人不慎落水,致大女儿溺水身亡。事发后,伤心的父母为女儿的死亡怒讨说法,将红砖厂告上了法庭,索赔14万多元。近日,该案的二审经市中院法官调解,由红砖厂补偿4万元给死者的父母,案结事了。

归家途中 母女三人掉落水坑出人命

去年10月11日下午6时许,钟某凤背着小女儿小惠(化名),手抱着大女儿小琪(化名),从陆川县珊罗镇鹤山村娘家经长纳村六苗地水坑边的田埂人行道回家。经过水坑时脚踩的田埂路面塌下,钟某凤及其两个女儿一起跌落水坑,正巧路过此地的钟天宝将跌落水坑中的李某凤及小女救起,而大女儿小琪跌落水坑溺水身亡。

李某彪、钟某凤称,水坑是在1999年12月份,由钟某才开办的陆川县某红砖三厂租赁珊罗镇长纳村的李某友等村民的2.9亩农田挖红砖泥,从而形成2米多深的水坑。该红砖三厂取土烧砖,没有获得有关职能部门的批准,事后,亦未对已挖红砖泥的水坑进行复垦。

对于女儿的死亡,李某彪、钟某凤把红砖厂告上法庭,在审理期间,放弃了对农田所有人李某友等人承担本案民事责任的请求,请求法院判决红砖厂赔偿原告的丧葬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费143465元。

经过调解 红砖厂补偿4万给死者家属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所涉的水坑,虽是被告红砖厂挖红砖泥后形成所留下,但该砖厂已结束了在该处施工取土多年,不是红砖厂使用和管理期间,对该水坑已没有管护和安全防范的义务,但红砖厂在水田间挖红砖泥取土,且取土后没有及时复垦,其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禁止占用耕地建窖、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矿、采石、取土 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并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水坑边上的田埂系一条附近村民耕种田地的通道,由于潭水浸蚀底部,田埂表面有的地方已出现崩塌。原告方居住在距水坑旁边约16米处,对周围的环境应该熟悉,对水坑及旁边道路存在危险状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钟某凤明知存在着隐藏的危险,在通过水坑旁边的道路时,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而是疏忽大意、贸然或者轻信能够避免事故的发生,背着小女儿,抱着大女儿继续通过水坑,导致水坑路面坍塌小琪不慎跌落水坑溺水身亡,对本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死者的父母担责80%,红砖厂担责20%的民事责任,即该红砖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26928.2元给李某彪、钟某凤。

今年7月23日,陆川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对民事赔偿责任的分担不服,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经市中院法官调解,近日该案以红砖厂补偿4万元给李某彪、钟某凤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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